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信息明細屬性
滬水務〔2021〕907號
各有關單位:
經2021年12月20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批準為上海市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統一編號為DB31 SW/Z 018-2021,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水務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發
31上海市地方 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DB31 SW/Z018—2021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Technical Guide for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Dredged River Sedimentin Shanghai (on trial)2021 - 12 發布 2021 -12 實施上海市水務局 發 布DB31 SW/Z018—2021目 次1 總 則.................................................................................................................................................................32 規 范 性 引 用 文 件...................................................................................................................................43 術 語 和 定 義...............................................................................................................................................64 基 本 規 定.....................................................................................................................................................75 底 泥 檢 測.....................................................................................................................................................85.1 采 樣..............................................................................................................................................................85.2 檢 測..............................................................................................................................................................86 底 泥 分 類 處 理 處 置.............................................................................................................................96.1 一 般 規 定..................................................................................................................................................96.2 底 泥 資 源 化 利 用................................................................................................................................96.3 衛 生 填 埋................................................................................................................................................106.4 底 泥 無 害 化 處 理..............................................................................................................................106.5 臨 時 堆 置................................................................................................................................................116.6 疏 浚 底 泥 的 轉 運..............................................................................................................................11附錄 A 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 .......................................................................................................12附錄 B 河道疏浚底泥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13附錄 C 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 ...............................................................................................15附錄 D 河道疏浚底泥尾水排放污染物限值...................................................................................................17本指南用詞說明.................................................................................................................................................18條文說明............................................................................................................................................................ 19IDB31 SW/Z018—2021前 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落實《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進一步消除河道疏浚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風險隱患,規范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確保河道整治項目順利推進,根據《上海市水系統治理“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9號)、《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19號)、《關于規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指導意見》(滬水務〔2018〕1109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市妥善消納利用河道疏浚底泥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綠容〔2017〕16號)相關政策及要求,特制定本技術指南。本指南為上海市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共分6章4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4.基本規定;5.底泥檢測;6.底泥分類處理處置;7.附錄等。本指南為全文推薦。批準部門:上海市水務局主持單位: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務中心主編單位: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務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上海宏波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參編單位: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胡險峰 謝翠松 宋 偉 哈 歡 孫 嘉 陳 峰 王 莉 曾祥華 黃志金陸 嫻 楊書月 李國文 唐文忠 祝秋恒 顧 晶 張志華 莊 茜 顧 鵬付 曉 王 波 顧 微 黃 劍 金 洋 蔣德霞 孫少江 金葉汶 季林超王夢寒 沈 華 韓 亮本指南由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務中心負責管理。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至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務中心(地址:上海市南蘇州路333號23樓,郵編:200002)。IIDB31 SW/Z018—2021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1 總 則1.0.1 為規范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特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劃內河道整治項目疏浚底泥的檢測、處理處置等工作。湖泊、景觀水體及濕地等項目底泥處理處置可參照執行。1.0.3 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政策規定,力求做到環保高效、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管理方便。1.0.4 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除應符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有關標準和法律法規。3DB31 SW/Z018—20212 規 范 性 引 用 文 件2.0.1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 14550 土壤質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T 17136 土壤質量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 土壤質量 銅、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 土壤質量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質量 鉛、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22105 土壤質量 總汞、總砷、總鉛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GB/T 250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SL 18 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SL 645 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CJJ 11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T 134 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 194 城市道路路基設計規范CJ/T22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 340 綠化種植土壤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T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491 土壤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0 土壤和沉積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HJ 780 土壤和沉積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HJ 784 土壤和沉積物 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 803 土壤和沉積物 12 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王水提取-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805 土壤和沉積物 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34 土壤和沉積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35 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921 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923 土壤和沉積物 總汞的測定 催化熱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62 土壤 pH 值的測定 電位法HJ 2035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NY/T 395 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4DB31 SW/Z018—2021NY/T 525 有機肥料DB 31/199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 31/T 398 建筑垃圾車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5DB31 SW/Z018—20213 術 語 和 定 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0.1 河道底泥 river sediment河流中,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環境中沉積,經物理、化學和生物作用形成的、未固結的沉積物。3.0.2 河道疏浚 sediment dredging works為滿足行洪、排澇、航運、調蓄、水環境治理等目的,采用人力、水力或機械方法進行的底泥清除作業。3.0.3 底泥處理處置 sediment treatment and disposal對底泥進行脫水、固化、鈍化等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并最終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衛生填埋的活動。3.0.4 無害化處理 harmless treatment以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對污染底泥進行適當的處理,使其滿足相關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處理過程。3.0.5 資源化利用 resource utilization將疏浚底泥作為原料使用或進行再生利用的過程。底泥資源化利用途徑主要包括還田利用、還林利用、就地利用、再生利用等。3.0.6 還田利用 farmland utilizing對經過檢測符合農業種植土壤利用要求的疏浚底泥,直接進入耕地土壤進行利用的方式。3.0.7 還林利用 reforesting utilizing對經過檢測符合綠化種植土壤利用要求的疏浚底泥,直接進入林地或公園與綠地的土壤進行利用的方式。3.0.8 就地利用 local utilization對經過檢測符合利用要求的疏浚底泥,就近就地開展資源化利用的方式。3.0.9 再生利用 recycling對經過檢測符合利用要求的疏浚底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的方式。3.0.10 衛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將固體廢物掩埋覆蓋,并使其穩定化的最終處置方法。6DB31 SW/Z018—20214 基 本 規 定4.0.1 在河道疏浚前應對底泥開展檢測,檢測機構應具有 CMA(中國計量認證)認證資質。4.0.2 疏浚底泥應按采樣單元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結果,明確各采樣單元河段疏浚底泥的處理處置方式、途徑和規模,制定詳細方案。4.0.3 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宜采用還田、還林等各類資源化利用方式,也可采用衛生填埋方式。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詳見附錄 A。4.0.4 底泥疏浚、處理處置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次生污染物應進行妥善處理。4.0.5 河道疏浚底泥的檢測、疏浚、轉運和處理處置應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做好記錄并納入檔案管理。7DB31 SW/Z018—20215 底 泥 檢 測5.1 采 樣5.1.1 底泥檢測采樣區域為河道的疏浚區域。采樣時應對區域進行劃分,設置采樣單元,單個采樣單元面積不宜大于 10000m2,采樣區域面積小于 10000m2 時,宜按單個采樣單元設置。5.1.2 單個采樣單元的采樣點設置不應少于 5 個,采樣點布設可結合河道水質考核斷面、周邊污染源分布情況等確定;存在潛在點源污染風險的,應在潛在風險點位處增設采樣點。采樣單元內各采樣點樣品可制成混合樣品進行檢測。存在有機污染的,應采用有機污染物采樣方法。5.1.3 采樣點布設可選擇對角線法、梅花點法、棋盤式法或蛇形法等方法。采樣深度應覆蓋計劃清淤的深度范圍。5.2 檢 測5.2.1 疏浚底泥檢測必測項目包括 pH 值、重金屬以及有毒有害物質。其中重金屬包括鎘、汞、砷、鉛、鉻、銅、鎳、鋅,有毒有害物質包括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具體污染物分析方法按附錄 B“河道疏浚底泥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執行。采樣單元及上下游 1km 范圍內沿岸有高污染風險工業企業場地或市政場地時,應根據其國家行業標準增加特征性檢測項目。5.2.2 底泥檢測結果一般 2 年內有效,若超出期限或采樣單元及上下游 1km 范圍內沿岸污染風險發生變化時,在疏浚施工前應對底泥重新檢測。8DB31 SW/Z018—20216 底 泥 分 類 處 理 處 置6.1 一 般 規 定6.1.1 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資源化利用和衛生填埋,疏浚底泥資源化利用主要包括還田利用、還林利用、就地利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6.1.2 疏浚底泥污染物濃度不符合相應處置要求的,應由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6.1.3 疏浚底泥在資源化利用前,可根據需要進行臨時堆置。臨時堆置場地應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堆置場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一、二級水源地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范圍。6.2 底 泥 資 源 化 利 用6.2.1 還田利用6.2.1.1 檢測結果滿足附錄 C“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表 C-1 和表 C-2 要求的疏浚底泥,可還田利用;存在 1 項及以上高于風險篩選值的底泥,不得進入耕地。6.2.1.2 還田利用優先選用低洼田,低洼田可參考臨近田塊的標高控制,不得選用實施綠色生產技術的區域。6.2.1.3 疏浚底泥還田應在當季作物收割后進行,底泥還田施工周期不宜超過 6 個月。禁止在田間農業生產期間進行疏浚底泥還田作業。6.2.1.4 疏浚底泥還田利用時,不得含有電池、藥品等有毒有害雜質,石塊、塑料、玻璃、金屬等機械雜質率≤0.1%。6.2.1.5 疏浚底泥可采用泥漿方式還田后自然干化,或采用臨時堆置干化后還田。還田底泥干化后厚度不得超過 10cm;還入坑塘、低洼地的底泥,干化后表面高程不得超過周邊耕地高程。6.2.1.6 復耕時可采用深耕、改良土壤質地等方法進行土壤改良,復耕后應對還田土壤加強管理,并根據需要開展監測。6.2.2 還林利用6.2.2.1 檢測結果滿足附錄 C“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表 C-3 要求的疏浚底泥,可還林利用。6.2.2.2 還林利用可用于河道沿岸綠化帶及林帶建設、生態廊道建設、郊野公園、綠地林地建設,提倡就近利用。6.2.2.3 檢測結果滿足附錄 C“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表 C-3 中Ⅰ、Ⅱ類標準要求的疏浚底泥,可用于植物園、公園、學校、居住區等與人接觸較密切的綠(林)地。6.2.2.4 檢測結果滿足附錄 C“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表 C-3 中Ⅲ類及以上標準要求的疏浚底泥,可用于道路綠化帶、工廠附屬綠地等綠(林)地或防護林等與人接觸較少的綠(林)地。9DB31 SW/Z018—20216.2.2.5 還林利用前,宜結合林地利用規劃,制定具體施工計劃,明確還林的范圍、厚度、底泥處置量等。6.2.2.6 疏浚底泥還林不得含有燈泡、塑料、金屬、電池、藥品等有毒有害雜質,還林前應進行土壤改良或表面覆蓋不小于 30cm 的種植土,同時進行平整,不得隨意堆放。6.2.3 就地利用6.2.3.1 檢測結果滿足附錄 C“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表 C-3 要求的疏浚底泥,可就地利用。6.2.3.2 就地利用包括作為疏浚河道兩岸堆高堤防和護坡材料、充填種植袋、沿河綠化帶堆置、水生植物種植平臺改造等方式。6.2.4 再生利用6.2.4.1 再生利用包括制磚、路基填筑材料等方式,經過必要論證,疏浚底泥也可用于其他建筑材料、復合肥、陶粒等。6.2.4.2 檢測結果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 25031)標準要求的疏浚底泥,可用于制磚。6.2.4.3 檢測結果滿足《城市道路路基設計規范》(CJJ 194)標準要求的疏浚底泥,可用于路基填筑。6.3 衛 生 填 埋6.3.1 無資源化利用途徑的疏浚底泥,經環境風險評估,可對底泥進行干化至含水率符合相關標準后衛生填埋。6.3.2 填埋場地應根據上海市規定的固廢處置場地選用,并辦理相應手續。6.4 底 泥 無 害 化 處 理6.4.1 底泥無害化處理可采用固化/穩定化法、淋洗法、焚燒及微生物修復法等方法,具體應根據污染因子選擇,并編制專項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實施。處理過程中應防范設備、材料、廢液的二次污染。6.4.2 底泥無害化處理場地應采取必要的防滲措施,避免因底泥和滲濾液滲漏、溢流而污染周邊環境及地下水。底部防滲可參照《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SL 18)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 113)標準。6.4.3 疏浚底泥無害化處理產生的尾水應滿足附錄 D“河道疏浚底泥尾水排放污染物限值”要求。6.4.4 疏浚底泥無害化處理后,應對處置后底泥及使用藥劑殘余量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評估后進一步確定處理處置方式,并開展后期跟蹤評估。10DB31 SW/Z018—20216.5 臨 時 堆 置6.5.1 河道疏浚底泥臨時堆置場地宜優先選用現有封閉洼地或廢棄魚塘,場地邊界距離河道堤防現狀邊線應不小于 6m,并確保河道堤防安全。臨時堆置場地設置不得影響周邊農田的灌、排水要求。6.5.2 臨時堆置場地周圍應設置圍堰,圍堰材料可采用編織袋裝土、碾壓土等,圍堰應設置底部和側面防滲結構,可采用構筑黏土夾心墻、鋪設防滲土工膜等方式。6.5.3 臨時堆置產生的尾水排放要求同 6.4.3。6.5.4 臨時堆置場地應設置警示標志及圍擋設施,頂部應設置遮蓋防雨措施。6.5.5 臨時堆置場地使用結束后應進行場地恢復。6.6 疏 浚 底 泥 的 轉 運6.6.1 疏浚底泥轉運方式主要有泥駁運輸、泥漿管輸送和槽罐車運輸等。6.6.2 疏浚底泥轉運應形成閉環管理,建立轉運臺賬,落實轉移聯單、第三方監督工作等措施,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底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嚴格監管。鼓勵采用信息化技術管理疏浚底泥轉運的全過程。6.6.3 底泥轉運其他要求參考《建筑垃圾車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DB31/T 398)和《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執行。11DB31 SW/Z018—2021附錄 A 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12DB31 SW/Z018—2021附錄 B 河道疏浚底泥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序號 污染物項目 分析方法 標準編號1 鎘 土壤質量鉛、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2 汞土壤和沉積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 HJ 680土壤質量 總汞、總砷、總鉛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第 1部分:土壤中總汞的測定 GB/T 22105.1土壤質量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土壤和沉積物 總汞的測定 催化熱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233 砷土壤和沉積物 12 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王水提取-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803土壤和沉積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 HJ 680土壤質量 總汞、總砷、總鉛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第 2部分:土壤中總砷的測定 GB/T 22105.24 鉛土壤質量鉛、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土壤和沉積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 HJ 7805 鉻土壤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491土壤和沉積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 HJ 7806 銅土壤質量 銅、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土壤和沉積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 HJ 7807 鎳土壤質量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土壤和沉積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 HJ 7808 鋅土壤質量 銅、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土壤和沉積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 HJ 7809 六六六總量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35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921土壤和沉積物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55010 滴滴涕總量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35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921土壤和沉積物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55011 苯并[a]芘 土壤和沉積物 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0513DB31 SW/Z018—2021序號 污染物項目 分析方法 標準編號土壤和沉積物 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784土壤和沉積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3412 pH 土壤 pH 值的測定 電位法 HJ 96214DB31 SW/Z018—2021附錄 C 河道疏浚底泥還田、還林污染物限值表 C-1 農用地土壤風險篩選值(重金屬) 單位:mg/kg序號 污染物項目①② 風險篩選值pH≤5.5 5.5<pH≤6.5 6.5<pH≤7.5 pH>7.51 鎘水田 0.3 0.4 0.6 0.8其他 0.3 0.3 0.3 0.62 汞水田 0.5 0.5 0.6 1.0其他 1.3 1.8 2.4 3.43 砷水田 30 30 25 20其他 40 40 30 254 鉛水田 80 100 140 240其他 70 90 120 1705 鉻水田 250 250 300 350其他 150 150 200 2506 銅果園 150 150 200 200其他 50 50 100 1007 鎳 60 70 100 1908 鋅 200 200 250 300注:①參考《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②重金屬和類金屬砷均按元素總量計。③對于水旱輪作地,采用其中較嚴格的風險篩選值。表 C-2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有毒有害物質) 單位:mg/kg序號 污染物項目 風險篩選值1 六六六總量① 0.102 滴滴涕總量② 0.103 苯并[a]芘 0.55注:①參考《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②六六六總量為 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四種異構體的含量總和。③滴滴涕總量為 p,p'-滴滴伊、p,p'-滴滴滴、o,p'-滴滴涕、p,p'-滴滴涕四種衍生物的含量總和。15DB31 SW/Z018—2021表 C-3 綠化種植土壤重金屬含量的技術要求 單位:mg/kg序號 控制項目 Ⅰ級Ⅱ級 Ⅲ級pH<6.5 pH>6.5 pH<6.5 pH>6.51 總鎘≤ 0.40 0.60 0.80 1.0 1.22 總汞≤ 0.40 0.60 1.2 1.2 1.53 總砷≤ 30 35 30 40 354 總鉛≤ 85 200 300 350 4505 總鉻≤ 100 150 200 250 2506 總銅≤ 40 150 300 350 4007 總鎳≤ 40 50 80 100 1508 總鋅≤ 150 250 350 450 500注:參考《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16DB31 SW/Z018—2021附錄 D 河道疏浚底泥尾水排放污染物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排放限值(mg/L)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1 pH 6~9 6~92 氨氮(NH3-N) 1.5(3) 5(8)3 總磷(TP) 0.3 0.54 化學需氧量(CODCr) 50 605 總銅(以 Cu 計) 0.2 0.56 總鋅(以 Zn 計) 1.0 2.07 總鎘(以 Cd 計) 0.018 總汞(以 Hg 計) 0.0059 總砷(以 As 計) 0.0510 總鉛(以 Pb 計) 0.111 總鉻(以 Cr 計) 0.512 總鎳(以 Ni 計) 0.1注:參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向敏感水域排放的執行一級標準,向非敏感水域排放的執行二級標準,11 月至次年 2 月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17DB31 SW/Z018—2021本指南用詞說明1 為便于在執行本指南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8DB31 SW/Z018—2021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條文說明19DB31 SW/Z018—20211 總 則1.0.1 上海市地處長三角平原河口地區,河網密布,水系縱橫交錯,河流水動力較小,特別是中小河道流速較慢,多數分布于農田區域,水土保持能力相對較弱,河床淤積現象比較普遍,造成河道的調蓄、防災減災能力和水環境容量有所減弱。近幾年,上海加強了河道的治理力度,其中河道疏浚作為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的主要措施之一被廣泛運用。對河道進行底泥疏浚后,能提高河網的調蓄能力和水環境容量,較快清除水體中內源污染物,從而提升河道的防汛能力和實現河道水體的凈化。然而目前疏浚底泥的處理處置方式多為指導意見,無系統的規范性文件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工作內容,切實推進《上海市水系統治理“十四五”規劃》、《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關于規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印發上海市妥善消納利用河道疏浚底泥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遵循“精細化管理、規范化處置”的指導思想,結合上海市河道底泥疏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上海市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科學指導本市河道疏浚底泥的處理處置,有效控制河道疏浚底泥處理處置風險,有力保障河道疏浚工作開展,使河道的防洪排澇、灌溉供水、通航、生態修復等各項功能得以正常發揮,群眾的生產條件和居住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持續發展。1.0.2 指南的適用范圍。湖泊、景觀水體及濕地等項目與面廣量大的河道整治項目從功能、目標、環境、實施均有一定的區別,考慮疏浚底泥在能滿足調蓄量的條件下,建議就地處理;若須外運處理處置時,可參照本指南執行。1.0.4 與其他標準和規范的關系。4 一 般 規 定4.0.1 河道底泥檢測是處理處置方案的前置條件,應在計劃疏浚河道確定后,處理處置方案編制前,開展底泥檢測工作,為方案的確定提供必要的依據。承擔河道底泥檢測的機構應具有 CMA 資質,在項目委托時應確認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包含附錄 B“河1DB31 SW/Z018—2021道疏浚底泥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中的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4.0.2 對于整治范圍較大的河道,為取到具有代表性的底泥,需考慮到不同區域底泥分布情況的不同,設置多個采樣單元,限定采用范圍,根據采樣單元底泥成份的具體情況,分區域處置更合理。采樣單元的選取應根據河道周邊環境情況和入河污染源的分布情況確定。4.0.3 河道底泥主要由水土流失和地表徑流形成,其理化性質與陸地土壤相似。對于未受工業污染的疏浚底泥應用于農田、林地后,可以明顯提高土壤有機質和氮含量,不僅有利于作物增產,還可以改善土壤物理性狀。同時,底泥提高了土壤陽離子交換容量和保水能力。研究表明,湖泊底泥用于種植萵苣后,由于底泥中營養鹽等的作用,萵苣的產量有所增加,且作物組織中營養物質顯著增多,而未檢測出重金屬的富集。此外,京杭運河(杭州段)疏浚泥的試驗也發現,底泥施用量在 270 t/萬 m2 以下能促進青菜生長。經檢測合格的疏浚底泥直接土地利用環境相對安全、處置費用低、處置量大、且充分利用了底泥中的有益成分,被認為是最具發展潛力的底泥處置方式。4.0.4 底泥疏浚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固體廢棄物(河道內原有的固體垃圾),底泥無害化、臨時堆置過程中會產生的尾水、廢液,均需要進行妥善處理,以免造成環境污染。5 底 泥 檢 測5.1 采 樣5.1.1 結合上海市大部分河道的規模,參照《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布點方法及河道斷面測量標準,采樣單元按照約 500~1000m 為一個采樣單元,一個單元的采樣面積不宜大于 10000m2。當單條疏浚河道規模較小(寬度較小或長度較短),面積不足 10000m2 時,按一個采樣單元設定。崇明區村民自治河道以行政村內所有村級河道為一個采樣單元。對于規模較大(寬度大于 30m)的河道采樣單元可適當調整。5.1.2 考慮樣品采集過程中的隨機性以及不確定性,為了保證每個采樣單元檢測結果和實際的符合性,單個采樣單元的采樣點設置不宜少于 5 個點。制成混合樣是為了更好的進行代表樣本指標的總體的情況,從理論上講,每個混合樣品的采樣點愈多,則對該總體,樣品的代表性就愈大。2DB31 SW/Z018—2021含易揮發、易分解有機物污染的底泥采樣,應采用無擾動式的采樣方法和工具;必須進行單獨采樣,禁止對樣品進行均質化處理,不得采集混合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樣品應采用密封性的采樣瓶封裝,樣品應充滿容器整個空間;含易分解有機物的待測定樣品,可采取適當的封閉措施(如甲醇或水液封等方式保存于采樣瓶中)。樣品應置于 4 ℃以下的低溫環境(如冰箱)中運輸、保存,避免運輸、保存過程中的揮發損失,送至實驗室后應盡快分析測試,詳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底泥采樣點位的布設應考慮水文水質條件、主要監測斷面、重要流入/流出河湖支流、重要閘壩等綜合因素,以及工業布局、農業分布、人口聚集等社會經濟特點,在布局上涵蓋水體主要功能區、面源、點源等污染物對底泥的影響現狀、變化趨勢及城市行政管理區界等,從整體出發合理布局,監測點之間相互協調。特別是對于存在較大排口、工業污染風險、歷史存在工業污染等情況的,需要加密檢測,根據資料及調研情況初步分析污染物的種類,確定相應的采樣方法。崇明區村民自治河道采樣單元內,隨機抽取不少于 10 條計劃清淤的村級河道,每條河道設置 1 個采樣點,各采樣點的底泥混合成一個檢測樣進行檢測。如計劃清淤的村級河道少于 10 條,則每條計劃清淤的河道均需采樣,混合后進行檢測。如檢測結果超標,則需對各采樣河道分別進行檢測,查明底泥超標河道,并對超標河道周邊未檢測河道(如有清淤計劃)的底泥進行檢測。5.1.3 參照《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樣品采集的方法一般有對角線法、梅花點法、棋盤式法或蛇形法等 4 種方法。由于不同深度的底泥污染情況有差別,采用柱狀采樣器采樣,再將各采樣點采集的樣品分層后制成混合樣進行檢測,這樣可確保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5.2 底 泥 檢 測5.2.1 河道疏浚底泥檢測目前水利行業無對應相關的檢測規范,考慮到大部分河道底泥無污染、低污染或污染指標以氮磷營養鹽和常規有機污染為主,底泥的處理處置一般以還田和還林為主,所以監測指標設置、監測結果的評定,均參考《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農田3DB31 SW/Z018—2021土壤的相關要求。根據還田還林要求,底泥檢測指標參考《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15618-2018)規定的 8 個基本項目及 3 個其他項目,8 個基本項目判斷時根據土壤 pH 值確定,因此增加疏浚底泥檢測必測項目增加 pH 值。污泥中重金屬等物質的檢測方法原位檢測時采用總量分析,衛生填埋時采用浸出液分析。高污染風險工業企業場地或市政場地指:根據《上海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管理委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管理辦法》(滬環保防〔2014〕188 號)規定的化工石化、醫藥制造、橡膠塑料制品、紡織印染、金屬表面處理、金屬冶煉及壓延、非金屬礦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屬鑄鍛加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使用、農藥生產、危險廢物收集利用及處置等 12 個高污染風險工業企業場地,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處置、污水處理廠等 3 個高污染風險的市政場地。上述“12+3”類行業已被環保部門作為重點監管的高污染風險行業,其污染物對環境危害特別大,并且其特征污染物不包含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內,應加強檢測,確保土壤質量安全。檢測標準根據相關企業所屬行業類型,參考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執行。5.2.2 底泥沉積一般需要 3~5 年的時間,沉積過程中周邊環境和檢測后 2 年內環境無明顯變化時,可以認為檢測底泥的成分與檢測后 2 年以內沉積底泥的成分基本相同。若周邊環境發生明顯變化,同時考慮到污染物沉積的時間效應,應在處理處置前進行重新檢測,防止將污染底泥還田、還林處置。6 底 泥 分 類 處 理 處 置6.1 一 般 規 定6.1.1 河道疏浚底泥的處理處置應根據底泥檢測評價結論結合可利用途徑確定最終的處置的方式,上海市適用的最終處置方式包括還田利用、還林利用、就地利用、再生利用及衛生填埋。6.1.2 根據技術可行性及經濟性等方面對比分析后確定無害化處理后的最終處置出路。6.1.3 疏浚底泥檢測結果滿足資源化利用要求時,可進行臨時堆置;疏浚計劃與造林計劃4DB31 SW/Z018—2021難以銜接時,還林土方可暫運至臨時堆置場地,待造林計劃實施時運至還林地點。疏浚底泥就地利用或再生利用,對底泥含水率有要求時,可利用臨時堆置場地進行干化處理。為了確保水源地安全,以及對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水土生態本底的影響,臨時堆置場地不得進入一、二級水源地保護范圍及生態保護紅線范圍。6.2 底 泥 資 源 化 利 用6.2.1 底泥還田利用6.2.1.1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存在 1項及以上高于風險篩選值的土壤對于農業生產質量具有一定的安全風險,此類底泥還田會帶來農產品安全風險,經征求農業部門的意見,嚴禁還田利用。6.2.1.2 對于無污染、低污染的疏浚底泥用于低洼田地,有利于地勢抬高,可改善農田排澇條件。實施綠色生產技術的區域不接納河道底泥,以免影響綠色生產技術的效果評判。6.2.1.3 上海市農田一般為一年一季生產,秋季收割。在當季作物收割后進行疏浚底泥還田,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對農業生產的影響。6.2.1.4 有機肥標準要求機械雜質率≤0.5%,底泥用量為有機肥的 10 倍以上,所以按 0.1%控制。機械雜質一般指石塊、塑料、玻璃、金屬等,機械雜質的質量分數的測定見《有機肥料》(NY/T 525-2021)附錄 G。6.2.1.5 當底泥干化后厚度超過 10cm 時,后期在農機種植和收割作業時,會造成農機淤陷,難以進入農田作業。此外,底泥還田量過大會破壞耕地土壤物理性質,導致土壤板結,透氣性變差,不利于作物生長,底泥厚度太小又增加了占用農田面積,因此最大干化后厚度不宜超過 10cm。6.2.2 底泥還林利用6.2.2.1 根據《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中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規定的指標進行檢測分析,滿足還林利用條件的,盡量考慮還林利用。6.2.2.2 還林利用就近根據近期項目建設需要進行還林。6.2.2.3、6.2.2.4 根據《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確定。6.2.2.5、6.2.2.6 底泥還林時應結合林業部門的生態林造林計劃,若能提供相應規劃及圖斑,運輸到造林地塊的疏浚底泥同步考慮平整或造形到位;在暫無造林計劃的規劃林地里,同5DB31 SW/Z018—2021步考慮平整,暫不考慮造形到位。6.2.3 就地利用6.2.3.1 就地利用場地一般位于河道周邊,為避免污染底泥對河道二次污染,疏浚底泥的指標按照還林要求進行限制。河道陸域范圍土地性質為農田的,應滿足還田利用要求。無法就地利用時,可考慮其他利用方式。資源化利用中的就地利用方式是底泥處置的趨勢,就地利用能減少運輸成本、降低運輸過程中二次污染的風險,同時免去排泥場地的租用,不會影響農田作物的生長。6.2.3.2 上海河道治理中采用的生態岸坡防護材料,如生態混凝土、固化土、生態種植袋等護坡材料,多數可以利用處理后的疏浚底泥。將疏浚底泥填充生態袋干化,可用于河道岸邊堆高堤防,構建生態堤。在生態袋與原岸帶間填充底泥和其他組分的混合物,然后種植灌叢和苔草等高凈化能力植物,構建底泥就地處理系統。該方式能夠實現河道疏浚底泥的就地處理,減少運輸成本,減少環境影響,并且利用構建的底泥基質、植物和微生物復合系統,實現底泥的生態無害化處理與循環利用。形成的近自然植物生態帶可以攔截、吸收地表徑流攜帶入河的面源污染物,消減污染水平。利用無害化處理后、有機物含量高的疏浚底泥加高河堤或回填陸域帶,也可以提升土壤肥力,有利于河岸植物的生長。6.2.4 再生利用6.2.4.1 考慮到疏浚底泥與黏土具有相似的礦物組成,因此可以使用底泥代替部分黏土來生產建筑所需材料或產品,緩解建筑用土與農業爭土的局面,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再生利用一般有用作制磚和路基填筑材料等。根據底泥作為其他材料的用途,進行相應的指標要求以及對于環境、人體影響程度進行分析。6.2.4.2 底泥中一般含有的大量有機物在焙燒過程中燒失產生微孔,這樣就可以降低產品的體積密度,通過調節配方可以制得輕質磚。利用底泥,外加粉煤灰或粘土,經過嚴格配料,工藝條件完善,燒結出來的磚與普通粘土燒出來的磚相比,外觀光滑、平整、不彎曲、無缺棱掉角的現象,顏色音質優良,其質量比粘土磚輕,抗壓和抗折的強度高,強度值比粘土磚要高,其他性能優于粘土燒結磚,且具有一定保溫隔熱性能。滲水磚是一種新型的路面建設材料,它可廣泛的用于住宅、人行道、公園、廣場、植物園、工廠區、停車場、球場、花房等承載壓力較小的路面上。與普通的墻地磚不同的是它沒有致密的坯體,而是有著大量相互連通的孔隙,在雨天它能使雨水迅速的滲入地下,不致產生路面積水,而在地面溫度較高時,它又可以像綠色植物一樣從地表蒸發水分,既6DB31 SW/Z018—2021提高了空氣濕度,又減弱了城市的“熱島效應”,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有研究表明,利用底泥、無堿高溫黏結劑和適量成孔劑,通過燒結法可生產出滲水性能良好的滲水磚樣品。采用干壓成形法、不同的燒成方法、燒成溫度在 1145~1175 ℃之間可以獲得滲水率20.46~199.56L·m-2·min-1 之間、抗壓強度達到 30MPa 不同性能的滲水磚。6.2.4.3 經過預處理后的底泥,通過改良使其滿足工程要求,可作為路基填筑材料。研究發現,降低底泥含水率、提高密實度、減少有機質含量有利于底泥的鋪路填方利用。研究表明,底泥有機質含量不宜過高,一般以小于 7%為宜,其次底泥含水量不宜過高,當含水量超過 50%時會提高土體的脹縮率,從而影響路基的穩定性。6.3 衛 生 填 埋6.3.1 疏浚底泥,在沒有資源化利用途徑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合適的場地進行衛生填埋。衛生填埋的要求應符合《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要求。適用于上海的衛生填埋方式有溝填和平面填埋等,溝填即將底泥挖溝填埋;平面填埋即將底泥堆放在地表面上,再覆蓋一層泥土。6.3.2 衛生填埋的場地優先選擇擬開挖的低洼區,待開發時對填埋場進行原位加固,直接處理成建筑物的地基。6.4 底 泥 無 害 化 處 理6.4.1 根據底泥污染因子和污染程度選擇合適的無害化處理技術,編制專項方案,對技術可行性及經濟性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經專家評審后實施。底泥無害化處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固化/穩定化法(S/S)法:是將底泥固定化和穩定化,主要目的是通過在底泥中加入特定的化學物質固化并穩定底泥中的重金屬和其他有機污染物,減少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在環境中的釋放和析出。S/S 技術將底泥作為填埋處置的預處理手段或將底泥轉化為可再生利用的巖土工程材料,從經濟可行性的角度出發,是符合我國目前底泥處置現狀的有效途徑之一。2、淋洗法:是將水、油或其它將底泥中重金屬的溶出、溶解遷移到所添加溶液中,然后通過添加 CaO、NaOH、NaHCO3 等或硫化物如 NaS、H2S、FeS 等使其沉淀而被去除,7DB31 SW/Z018—2021可以是原位修復或異位修復。淋洗法的修復效果的關鍵在于選擇高效的淋洗劑,應用較為廣泛的底泥淋洗劑主要有酸、堿、表面活性劑、植物油和 EDTA 絡合劑等。3、焚燒法:將污染底泥經必要的預處理后直接或者摻加后在焚燒爐中焚燒,使高分子量的有害物質(揮發性和半揮發性)分解成低分子的煙氣,經過除塵、冷卻和凈化處理,使煙氣達到排放標準。4、微生物修復法:利用微生物修復治理重金屬污染的方法,包括修復河湖底泥、脫除土壤中的重金屬、脫除和回收工業廢棄垃圾中重金屬等。微生物修復技術的機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利用某些微生物的直接或間接作用,產生氧化、還原反應,使污泥中的重金屬吸附、溶解、浸出;另一種是使特殊的微生物與底泥中的重金屬發生反應,使底泥中的重金屬沉淀,達到鈍化的目的。6.4.2 對很多疏浚工程而言,底泥在處理場地堆置后,有大量的尾水被排回臨近的河道或下滲土壤。尾水中含有難以被沉淀的細小污泥顆粒,如果不加控制,將使污染物隨細顆粒的輸移又一次擴散。因此,必須做好處理場地的防滲措施。6.4.3 底泥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尾水如不處理直排河道可能會引起水污染,需加以控制,經過必要的預處理達到相應要求后排放,排放水體污染物指標主要考慮易引起河道水質富營養化的有機物、N、P 指標和底泥檢測的 8 項重金屬指標,共 12 項。尾水排放指標參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向敏感水域排放的執行一級標準,向非敏感水域排放的執行二級標準,11 月至次年 2 月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其中敏感水域指本市 GB3838 中Ⅱ類環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包括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水域以及其它重點生態保護和建設區。6.4.4 根據疏浚底泥無害化處理后檢測的污染物濃度確定后續資源化利用或者衛生填埋。由于無害化處理后的底泥在長時間或者條件變化后污染物質情況可能發生變化,為安全起見,需要開展后期的跟蹤評價,確保不產生二次污染。6.5 臨 時 堆 置6.5.1 盡量利用現成的封閉低洼地、廢棄的魚塘等作為底泥的臨時堆置場地,以減小圍堰高度和降低圍堰建造成本。擬利用廢棄魚蝦塘等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時,應先向水務部門、綠容部門、農業部門征詢地塊土地屬性,不得為名錄內水體、濕地和規劃保留魚蝦塘。8DB31 SW/Z018—20216.5.2 參照《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SL645),圍堰的建設根據項目的規模、施工條件等建設,控制圍堰底部及側面防滲,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地表水體。6.5.3 河道底泥含有一定量的氮磷等營養鹽及有機污染物,臨時堆置時自然干化過程中或者脫水過程中會產生尾水,如不加控制直接排河會增加河道富營養化水平。對于能達到“河道疏浚底泥尾水排放污染物濃度限值”表所限定指標濃度的可直接排河,不能達到的需要經過必要的預處理達標后排河。6.6 疏 浚 底 泥 的 轉 運6.6.1 根據上海實際情況確定主要的底泥疏浚轉運方式有泥駁運輸、泥漿管輸送和槽罐車運輸等。6.6.2 轉運臺賬應如實記載污泥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運輸污泥應當使用防水、防滲漏、防遺撒,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的專用車輛合法裝載,嚴禁超限超載運輸,并采取密閉措施。運輸單位應對運輸過程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禁止停靠(特殊情況除外,如長途運輸、車輛突發故障等)和中轉,防止二次污染。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6.6.3 底泥轉運其他要求主要指船舶、車輛按照核準的路線、時間行駛,控制行駛速度,嚴禁超載,采取遮蓋或確保有效密封不漏撒等,參照《建筑垃圾車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DB31/T 398)和《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執行。9